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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21

有关单位

新冠肺炎近期的肆虐,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严重影响,防疫抗疫成为每个人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符合性评估工作被迫停滞。近日,随着防控形势趋于缓和,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比例持续上升,部分评估工作也日渐恢复。为确保各有关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做好符合性评估,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ITSS符合性评估作出如下部署,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1.暂停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聚集性的评估活动,包括评估组成员赴申请单位实施现场取证活动,以及ITSS分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

2.鼓励相关单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序持续评估活动。例如采用视频会议、远程共享等方式方法,实现远程取证替代现场取证。

3.优先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急需的评估业务有序疏解疫情防控期间积压的评估业务。包括监督评估、再评估和初次评估。

4.确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开展相关评估活动,申请单位有相关合理诉求的,ITSS分会可酌情出具降级延期、说明等相关材料予以临时应对。

具体措施

1.无需ITSS分会组织专家评审会即通过的事项,包括:初次评估(低等级)、监督评估、评估(低等级)、变更具备远程评估条件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适宜选择实施远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需要ITSS分会组织专家评审方可通过的事项,包括初次评估(较高等级、再评估(较高等级具备远程评估条件的情况,评估机构可适宜选择实施远程预评估待疫情解除后,补充实施必要的现场验证没有实施现场验证前,相关评估材料不予提交ITSS分会。

3.正式开展远程评估业务前,评估机构至少应实施一次远程模拟评估,形成远程评估方案并提交ITSS分会备案,同时做好评估机构内部外部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确保远程评估过程连续,评估结果有效。远程评估过程中,尤其做好信息安全质量把控。

4.被评估方应具备支持评估组远程获取证据的环境和条件,包括被评估方适宜的复工复产程度,主要岗位人员的复工复岗情况,是否拥有远程取证所需的视频会议、远程访问、在线办公平台、文档查阅、位置定位等系统。远程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通过截屏、视频、拍照等方式获取相关评估证据并做好描述和记录工作。

5.基于信息安全考虑,ITSS分会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方可通过的事项,不予实行远程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将随疫情防控的进展顺延

6.因未及时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持证单位,ITSS分会将暂停系统暂停3个月操作3个月内仍未完成相关工作,证书自动注销;因未及时完成再评估,证书即将过期的持证单位证书效期自动顺延3个月

具体工作安排

ITSS符合性评估包括咨询设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云服务以及数据中心服务等。现将涉及数量比较大的运行维护服务和云服务的具体安排提示如下:

(一)运行维护服务

12019年12月底,ITSS分会已受理和再评估事项,ITSS分会颁发四级证书或出具情况说明

2.将于2020年3月11日到期的7家二级持证单位,将于2020年4月23日到期的9家二级持证单位,将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的10家三级持证单位,以及将于2020年4月23日到期的23家三级持证单位,在及时完成再评估工作前,证书有效期顺延3个月

3.在2020年1月28日至5月5日期间未能及时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持证单位取消暂停3个月的规定3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工作,证书自动注销。以下监督评估提示信息有关单位予以重视

1家一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5月5日注销

1家二级持证单位证书将于2020年4月29日注销

38家二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7月13日注销;

18家二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7月27日注销;

8家二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8月5日注销;

54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4月28日注销;

7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4月29日注销;

4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6月2日注销;

4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6月18日注销

29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6月21日注销;

5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7月13日注销

29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7月27日注销;

186家三级持证单位的证书将于2020年8月5日注销。

(二)云服务

2020年1月28日—4月24日期间,未能及时完成监督评估工作的单位,包括2018年4月、2019年1月和2019年4月获得证书的单位, 取消暂停3个月的规定3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工作,证书自动注销

、注意事项

1.开展远程评估,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放松,评估准则不予减低,评估人日不予减少,评估质量不予

2.评估参与方应具备远程评估取证的条件,不得强迫对方在不具备远程评估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远程评估

3.远程评估不能取得足够的评估证据时,需在疫情解除后补充实施现场评估和验证

4、远程评估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解除后将恢复原现场评估模式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信息技术服务分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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