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北京信息化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北京地区从事与信息化工作相关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根据协会章程要求,同时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会员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会员入会
第一条申请单位应认真阅读协会章程,并填写《北京信息化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简介各一份递交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北京信息化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和协会章程可向协会秘书处领取,或从协会官网http://www.bjit.org.cn/上下载。
第二条:协会秘书处接到《北京信息化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后提交理事会审批,并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三条:秘书处应将审批意见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对审核批准入会的单位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收取会费。
第四条:加入协会各分会的单位与加入协会手续相同。各分会会员视为本协会会员。
二、 会员会费及管理
第五条:协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如下: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及监事长单位3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六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开票收取并管理,原则上每年在第二季度开始收取会费。
第七条:会员单位自愿交纳的超出会费标准的部分视为会员支持协会工作的费用。
第八条: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交付或减免会费,但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会费不得重复收取,协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协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三、会籍管理
第十条: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设立专人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会员单位指派专人作为协会联络员,当本单位在协会注册信息变更或有重要变故时,需及时与协会联系。
第十二条: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可由秘书处推荐,报理事会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协会章程或其它规定的会员,由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开曝光的单位,协会有权利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自愿退会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备案,经理事会同意。秘书处负责与该单位清理经济和其他未尽事务,收回会员证书。